山西省化妆品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山西省化妆品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Cosme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缩写:SXCIA
第二条 商会性质:本会是由山西省化妆品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本省化妆品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企业、政府之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于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立足于行业发展,为振兴我省的化妆品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
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省外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故意刑事(或最近五年无经济犯
罪)犯罪记录;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自觉拥护商会章程;
(三)在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办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
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表决的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交下届会员大会确认;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政府或行业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副会长负责的本会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
(六)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及各项开支的审核,确保本会财务账务准确、公开、透明;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三名,由本会理事会聘请在行业内有广泛影响、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费;
(二)接受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支出需按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两年不召开章程规定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9日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化妆品行业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